發文日期 | 2023-02-03 |
發文字號 | 台區水管會高辦字第112004號 |
主 旨 說 明 |
主旨: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五樓以下非供公眾 使用之建築物其「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檢驗自主檢 查表」及「檢驗測試(試壓)報告表」之自來水管承裝 商簽認資格修正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依台區水管會田字第111192號函辦理。 二、依台水營字第1110042277號函辦理, 承辧人:方少谷04-22244191#405。 三、依自來水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自來水管 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許可並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 始得工作。」及第2項規定略以:「自來水用戶 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向自來 水事業申請供水時,應檢附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 業公會核發之申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依上述 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向台水申請供水時,應向 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加入水管工程工業同 業公會並檢附其核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 台水即認定用戶內線係由符合自來水法第93條規 定之合格承裝商裝設,後續經台水檢驗內線合格 後即可供水。 四、承上,故旨揭表單五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物可由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自行簽認,不再限制 僅由甲級承裝商簽認(如附件)。 |
附加檔案1 | 下載 |
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五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檢驗自主檢查表」及「檢驗測試(試壓)報告表」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簽認資格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