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用戶擔任他戶臨時用水保證人免附用水房屋所有權狀」修正案
發文日期 2023-02-03
發文字號 台區水管會高辦字第112003號
主   旨
說   明

主旨: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用戶擔任他戶臨時

      用水保證人免附用水房屋所有權狀」修正案,請查照。

說明:一、依台區水管會田字第111191號函辦理。

           二、依台水營字第1110039755號函辦理,

          承辧人:吳浚魁04-22244191#406

三、台水臨時用水保證人覓保手續,係由台水用戶

    作為保證人,故保證人簽具臨時用水清繳水費

    保證書,與台水間成立保證關係,並依該保證書

    對申請人之水費負連帶清償之責,臨時用水申請

    人欠費時,台水有所依循可向保證人追繳水費,

    縱使保證人不願繳納,必要時亦可訴請法院加強

    追收,爰臨時用水保證人具保所需文件中之「用

    水房屋所有權狀」予以刪除

四、台水各服務(營運)切實辦理對保手續,以確認

    保證書之效力,保證人所需出具文件如下:

     (一)臨時用水清繳水費保證書。

     (二)身分證影本。

     (三)最近一期水費繳費單據。

附加檔案1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