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2023-02-03 |
發文字號 | 台區水管會高辦字第112003號 |
主 旨 說 明 |
主旨: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用戶擔任他戶臨時 用水保證人免附用水房屋所有權狀」修正案,請查照。 說明:一、依台區水管會田字第111191號函辦理。 二、依台水營字第1110039755號函辦理, 承辧人:吳浚魁04-22244191#406。 三、台水臨時用水保證人覓保手續,係由台水用戶 作為保證人,故保證人簽具臨時用水清繳水費 保證書,與台水間成立保證關係,並依該保證書 對申請人之水費負連帶清償之責,臨時用水申請 人欠費時,台水有所依循可向保證人追繳水費, 縱使保證人不願繳納,必要時亦可訴請法院加強 追收,爰臨時用水保證人具保所需文件中之「用 水房屋所有權狀」予以刪除。 四、台水各服務(營運)切實辦理對保手續,以確認 保證書之效力,保證人所需出具文件如下: (一)臨時用水清繳水費保證書。 (二)身分證影本。 (三)最近一期水費繳費單據。 |
附加檔案1 | 下載 |
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用戶擔任他戶臨時用水保證人免附用水房屋所有權狀」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