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2014-06-26 |
發文字號 | 台區水管會高辦字第103037號 |
主 旨 說 明 |
一、依103.6.25台區水管會煌字第103220號函辦理。 二、印鑑卡號一式兩份,藍底為辦事處自存,黃底為會員使用。 三、會員辦理印卡時確實填寫印鑑卡正面的資料,辦事處於背面填上次年起5年,會員於新的年度開始至辦事處核對印鑑卡及承裝商營業狀況無誤後,則於背面蓋上主任委員、會務人員印鑑及會務人員親筆簽名,以供繼續使用。【會員使用之印鑑卡不得護貝】 四、該會員廢止或註銷等異常營業狀況形同印鑑卡失效,該編號之印鑑卡則作廢。 五、該印鑑卡遺失重新申請酌收工本費200元。 |
為節能減碳,本會擬自103年7月1日起,更換新會員會籍證明印鑑卡,詳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