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舊有合法房屋申請接水案件時,儘量避免使用戶籍謄本
發文日期 2016-09-07
發文字號 台區水管會高辦字第105056號
主   旨
說   明

 主旨: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內政部「免戶籍謄本

       措施」,各會員於接獲舊有合法房屋申請接水案件時,

       儘量避免使用戶籍謄本,請查照。

說明:一105.07.05台區水管會煌字第105153號函辦理。

           檢附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571日台水營字

          第1050018399號函影本一份。